原告手中明明持有借条以及转账记录等证据,却被法院驳回起诉,这究竟是何原因?记者21日从通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因原告非借款的实际出借人,被法庭裁定驳回起诉。
2019年春节后,何某将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归还借款。诉讼中,何某向法庭陈述,胡某向自己借款30万元未还,并提交了借条及转账记录。这起案情看似简单明了,但承办法官仔细询问后发现,何某跟胡某之间并不熟悉。胡某辩称,自己并不认识何某,自己的确借了钱,但是债主另有其人,为第三人陈某。
为查清事实,承办法官进一步调取了陈某、何某之间转账记录。实情也逐渐水落石出。
原来,陈某是从事民间放贷的,胡某曾向其借过款。2019年春节前,胡某电话联系陈某,提出借款30万元,双方很快谈定借款事宜。次日,陈某委派何某前去与胡某交接。胡某向何某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随后,何某又把刚收到的30万元转给了胡某。当晚,三人约至陈某家附近见面,胡某根据陈某要求写了一张借条,上面载明“今借到何某30万元”,并将借条交给陈某。不久,胡某将4万元还款先转给何某,再由何某转给陈某。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成立要件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涉案借款系胡某向陈某提出请求,借款事宜由两人商定,何某与胡某之间并无借贷合意。借款资金30万元系陈某先转账给何某,再由何某转账给胡某,胡某还款4万元亦是先转给何某,再由何某转给陈某。虽然涉案借条记载的出借人是何某,但从借贷合意、款项来源、资金走向、还款去处等综合判断,可以认定何某并非实际出借人。因何某、胡某之间没有真实借贷关系,何某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遂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应警惕职业放贷新套路】
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力度,民间借贷中各类违规违法及犯罪乱象得到有效整饬。然而一些职业放贷人为规避审查,放贷手段升级、手法花样翻新,社会上出现了“借名放贷”新套路,即放贷人自己不出面而躲在幕后操纵,以亲属朋友、小贷公司员工、马仔小弟等特定关系人名义放贷,表现形式为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上记载的债权人是特定关系人,由特定关系人向借款人交付款项或者从特定关系人账户转出资金,后续催债、收款也通过特定关系人中间环节。
本案中,陈某与胡某曾有过借贷往来,双方也直接谈定涉案借款,陈某本可以直接向胡某转账30万元,却舍近求远而让何某做“二传手”,实属“借名放贷”套路。法官建议,借款人在向他人借贷时,对于出借人故意以他人名义进行交易应提高警惕或予以拒绝,以避免“被套路”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