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成立房屋征收服务公司,并在实施搬迁房屋拆除等活动中,采取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方法多次实施犯罪活动。2日上午,海门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秦某甲以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九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甲于2010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在南通两家房屋征收服务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任用被告人戚某某、华某某等人开展搬迁业务。2013年4月,秦某甲注册成立南通某房屋征收服务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聘用秦某乙、蔡某某担任项目经理,石某某担任会计,随后又陆续聘用戚某某等15人担任搬迁员。
2011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为完成搬迁指标牟取经济利益,秦某甲纠集秦某乙等18人在实施搬迁动员谈判、组织搬迁房屋拆除等活动中,对数十名搬迁户采用聚众登门、贴身跟随、辱骂吵闹、堵门拍窗、滞留住宅、干扰作息等方式,实施寻衅滋事40余次;对季某某、陆某某等搬迁户,实施非法拘禁三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甲等19被告人成立房屋征收服务公司,并在实施搬迁房屋拆除等活动中,多次采取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方法实施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秦某甲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根据1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