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房成“久修房”,开发商被判赔偿逾期违约金 | 南通发布

  买了精装房,原以为可以拎包入住,验房时发现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开发商却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不影响房屋接收为由拒绝赔偿违约金。为此,业主郭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记者14日从启东法院了解到,该案审理了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并作出一审判决。

  2016年8月,郭某向启东某置业公司购买了其开发的寅阳镇某楼盘精装房一套,约定2018年8月30日前交房。2018年8月底,置业公司通知郭某办理房屋收房手续,郭某查验后发现,房子存在地砖开裂、空包严重等质量问题二十余项,遂拒绝收房并要求进行维修。置业公司对房子进行维修,并于2019年11月交付。此后,郭某以置业公司逾期交房为由向启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万余元。

  法庭上,置业公司辩称,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除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等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否则从出卖人通知收房之日起视为已经交付房屋。郭某所称房屋质量问题属于装修瑕疵问题,且其已维修完毕,故不同意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经查验后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收,被告方工程部工作人员在《楼宇楼情反馈表》上签字,后原告亦通过微信等方式催促被告对上述装修问题进行整改,说明原、被告在第一次楼房交接时,原告反馈并列出了案涉房屋部分装修问题,被告亦派员予以确认。但被告于2019年11月底才将房屋维修整改完毕,对房屋长达一年以上的维修整改,影响到原告的正常居住使用,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按合同总价的2%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法院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万余元。

  【法官说法】以质量问题拒绝收房,并不一定获支持

  近年来,由精修房买卖合同所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装修质量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由于开发商所提供的精修房质量参差不齐,买受人经常会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收房屋。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拒绝收房是获得法院支持的呢?

  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相关规定,装修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者装修质量问题符合不得交付使用法定情形的,买受人拒绝领受房屋,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和装修质量修复责任的,应予支持。而对于存在装修瑕疵但对正常居住使用没有实质性影响的,除当事人对房屋质量瑕疵另有约定,买受人拒绝受领房屋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通常需要职能部门作出权威质量鉴定,但是像本案中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存在二十余项且维修时间长达一年以上之久,可以认定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故法院也支持了买受人的诉讼请求,既是对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督促开发商提升经营理念,优化精修房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