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判断责任,“谁弱谁有理”还是“谁错谁担责”?     | 南通发布

一直以来,保护弱者、以人为本都是道路交通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一大原则。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因行人、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法规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并不鲜见。面对这种情况,事故责任判定是“谁弱谁有理”,还是“谁错谁担责”呢?

记者从启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获悉,今年以来启东市发生多起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判断责任的原则从来都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违法必担责”。机动车骑车人、行人应当扭转“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都要担责”这一错误观念。

9月25日21时左右,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启东市汇龙镇富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富源二村路段时,因驾驶电动车失控撞在路旁护栏上。所幸黄某佩戴了安全头盔,人无大碍。

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见黄某受伤,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与黄某交谈过程当中,其意识模糊,语无伦次,且有一股浓重的酒精气味。勘察好现场后,民警第一时间赶往入住医院,对黄某进行血样提取。后经鉴定,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经交警部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醉酒驾驶。《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车的,处以50元罚款的处罚。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由当事人黄某负全部责任。

9月21日11时10分许,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34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2KM路段向北斜过道路时,与沿345国道由东向西行驶由杨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从杨某提供的行车记录仪中看到,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斜过道路准备到路北侧逆向行驶,轿车方没有避让的时间,导致事故发生。

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是由于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导致的,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5月29日,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启东市吕四港镇鹤城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区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兴区路由东向西行驶由尧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周某受伤,车辆受损。

当事人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周某负全部责任。

既然非机动车负全责,那是不是“撞了白撞”呢?也不是,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额度非常有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机动车)无责任,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是全责的,交强险是按照无责赔付限额。进行赔偿的医疗限额1800元;死亡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元。

这些触目惊心的事故现场给所有非机动车骑车人带来警示。交警部门提醒市民:在道路上通行,机动车也好,电动车、自行车、行人也罢,都须依规守矩,谁都不能凌驾于交通法规之上。作为交通参与者,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在继续强调机动车要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同时,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违规行为采取警戒、惩罚措施,要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交通事故判断责任,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违法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