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外一声“查房”,他不慎跌残 参赌者要求恶作剧赌友赔偿被驳回 | 南通发布

“查房!”参赌人员杨某外出返回聚赌的宾馆时,本想和室内正在赌博的人员来了个恶作剧,不料正在室内赌博的人员以为公安机关检查,立即停止了赌博活动,赌友汪某推开客房窗户爬至楼房外墙的空调外机平台藏匿,不慎跌落摔残。事后,汪某一纸诉状将赌博组织者严某、搞恶作剧的杨某及宾馆一起告上了法庭。记者22日了解到,南通中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6月30日,汪某、严某、杨某及案外人袁某等9人相约晚上在启东市某宾馆开房赌博。严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开好一间位于三楼的套房,并在超市购买了食品。此后,其他人陆续来到房间参赌。

赌博形式为扑克牌“炸金花”,5元为底、30元封顶。严某每局抽成10元,抽满400元为止,用于支付其垫付的房费及购买食品费用。次日凌晨12时过后,杨某与另一名赌友先后离开,其余人继续赌博至天亮。

早晨7时许,杨某返回宾馆。他想和室内正在赌博的人员来个恶作剧,于是在敲门时大喊一声“查房”。谁知,正在室内赌博的人员信以为真。为了躲避“公安机关检查”,汪某第一个推开客房窗户,爬至楼房外墙的空调外机平台。

见状,赌友袁某也紧随其后爬上窗户,看到的却是汪某从平台跌落至楼下地面的一幕。袁某呼救的同时,路人也发现了摔落的汪某,立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汪某被送至医院手术治疗,共住院33天,花去医疗费用等共计12万余元。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意外致汪某全身多处骨折,脾切除术后评定为八级伤残。

同年8月,启东市公安局对汪某、严某、杨某等九人赌博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定,并对各人作出行政处罚。

汪某认为,严某组织打牌、杨某敲门查房及宾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是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的原因,遂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严某、杨某、宾馆共同赔偿35万余元。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通过微信、电话方式召集众人赌博,并依约先到宾馆开好房间的行为,属积极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该行为的违法性在于妨害了相关法律规定所确定的社会管理秩序,对此公安机关已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但严某积极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汪某坠楼受伤。杨某敲门称“查房”的行为可能会让汪某误认为警察检查,但面对警察检查,公民应配合而非逃匿抗拒。汪某从客房窗户攀爬至户外平台,并非住客对宾馆客房的正常使用行为,汪某的错误行为已经超出宾馆可以预见的安全保障范围。宾馆未严格依法登记入住人员身份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但该违法行为也并不必然导致汪某坠楼摔伤后果。

综上,法院认定汪某的损害结果与严某、杨某及宾馆的行为之间均不具有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汪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连线法官】侵权责任因果关系如何判定?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杨某敲门并喊“查房”的行为与汪某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侵权责任构成上的因果关系?

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杨谦介绍,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构成上,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客观联系,还要求二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属于行为人行为事件发展过程中通常、自然发生的结果,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可以预期。

本案中,杨某的上述行为在事实上导致了汪某的损害后果,即二者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但其上述行为是否构成汪某损害后果在法律上的原因,则属于价值判断的问题,需要以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进行考察,确定该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上述损害结果的不可或缺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其中第(二)项规定,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本案中,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遇有知情的参赌人员冒充警察进行恶作剧时,其与室内其他参赌人员误认为是警察执行公务而掩盖现场、四散躲避,这已并非上述民事主体在此环境下的依法所为,且汪某采取的逃避行为具有极端性,其损害后果是其在一系列自行制造的危险活动中最终发生,即杨某的行为并非通常会发生类似于汪某目前的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