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但过量饮酒优势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甚至是悲剧。26日,通州区二甲镇司法所就调解了一起因喝酒导致的纠纷。
22日,二甲发生一起意外死亡事故,死者孙某前一晚和苑某等朋友一起喝酒,第二天早上被发现死在宿舍。孙某家属和苑某等同桌喝酒人因为赔偿事宜发生纠纷,二甲司法所所长吴鹏在接到派出所的案情通报后,主动协调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孙某家属表示,孙某正值壮年,身体状况良好,未发现有重大疾病,认为其是酒后猝死。苑某等同桌者说,孙某平时喝酒,当晚的聚餐也是他组织的,同桌者未极力劝酒、故意灌酒,并且结束后也将其送回宿舍,走的时候孙某还和他们打招呼,第二天才知道孙某在宿舍身亡。
在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后,吴鹏向双方当事人阐明现行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共饮者需承担法律责任:一是过度劝酒、故意灌酒;二是在同饮者醉酒而处于危险状态下,没有及时送医治疗;三是没有将醉酒者妥善安全送回家;四是对同饮者酒后驾车等行为,未加以劝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死者孙某因醉酒意外身亡,自身应承担责任,同桌者则不应承担责任。
虽不涉及责任,调解员仍从情理角度劝说同桌者,作为多年的朋友,大家悲痛之余仍应尽最大努力告慰死者、抚慰家属。经过4天的调解,最终苑某等同桌者自愿一次性人道主义补偿死者家属人民币三万元整,死者家属放弃向苑某等同桌者主张任何权利,一场因酒引发的悲剧就此化解。
“无酒不成宴”。但酒仍只是助兴道具,饮酒劝酒喝酒都要讲酒风酒德,既要保证自己不酗酒、醉酒,更要摒弃斗酒、强行劝酒、酒后驾车等行为,只有文明、适量饮酒才能尽酒之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