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店“借宿”小猫误伤路人 店主赔偿2000元 | 南通发布

暂养在街边商铺的小猫误伤路人,店主需要负责吗?记者18日了解到,海门法院开发区法庭化解了一起“借宿”小猫伤人案,经调解,店主赔偿路人2000元。

一天,海门的王女士到楼下遛狗,经过沿街一家水果店门口时,突然从店内窜出一只小猫,将王女士右臂抓伤。王女士随即前往医院就诊,接种狂犬病疫苗和破伤风疫苗。事后,王女士多次找到水果店经营者李先生要求赔偿损失,均遭拒绝,于是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赔偿接种疫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000余元。

李先生称,伤人的小猫本来是隔壁商铺饲养的,半年前隔壁商铺撤场后,店家拜托李先生暂时代为照看小猫。他认为,小猫误伤王女士,是因为王女士牵的狗吠叫不止惊到了小猫,王女士应该自担责任。

王女士起诉之前,先后拨打110、12345热线、12315热线等投诉李先生店铺,影响到店铺正常经营,双方矛盾激化。

审理中,法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法律释明。法官认为,李先生常年开店经营,更应对店内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避免造成他人损害,即便小猫是暂时寄养在其处,但小猫将路人咬伤,李先生作为动物的管理人应赔偿他人损害。对于王女士而言,被小猫咬伤造成人身损害,其依法有权主张赔偿,但必须基于治疗伤情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主张权利也应当就事论事采取合理维权途径。

在法官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饲养动物种类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并根据《动物防疫法》要求取得合法有效证明,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其次,应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及时清理动物生活垃圾,避免宠物发出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等。在享有动物饲养自由的同时,要将不妨碍他人权利作为饲养动物的底线,规范自身饲养行为,充分尊重他人享有安全生活环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