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养我小,我养你老,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这句话曾打动了无数人的心,但是否意味着只有父母先抚养了子女,子女才应当赡养父母呢?记者22日了解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抚养与赡养义务不存在互为前提条件的因果关系,成年子女不能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小张是老张的独生子。2003年,老张和妻子协议离婚时,小张17周岁。2023年4月至9月期间,老张被诊断患有胰头恶性肿瘤,在医院住院治疗、检查,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小张仅支付了9000多元医疗费,之后再也不同意负担父亲的剩余医疗费,也不同意支付赡养费。
老张将小张诉至如皋法院,要求小张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并承担其住院期间的剩余医疗费、每月探望其一次。
小张辩称,自己未成年时期在父母离婚拉锯战中备受伤害,老张时常对其不闻不管,有时一离家就是数月,没有对其尽到抚养义务。而且老张已经再婚,其不应承担赡养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老张每月约有700元各项补助收入。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系老张唯一子女,现老张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生活上有一定困难,需要子女的照料,小张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法院结合当地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等因素,酌定小张负担老张生活费1000元/月,支付医疗费24000余元。考虑老张当前身体状况以及双方分开居住的情况,对老张要求小张每月探望一次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小张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不以父母尽到抚养义务为前提,老张是否再婚亦不影响小张应承担的赡养义务,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钱锋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都是法定义务,但两者之间不是相互依存的对向性关系,更不是等价交换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本质因身份关系而产生,它不同于合同,并非一种等价有偿关系。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重要体现,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是否离婚、再婚而受影响。同时,赡养不仅是物质上的帮扶,更应当是情感上的陪伴和关怀,“常回家看看”应落实到行动中。
本案所展现的父子矛盾,反映了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法律对抚养和赡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表达了保护伦理纲常的立法精神。作为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亦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