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单位拖欠工资,总包单位先清偿 崇川人社提醒严格执行“四项制度” | 南通发布

12日,经崇川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协调,曾在市区某大厦项目务工的13人,收到了3.99万元的工资,了却一桩心事。

上月底,3名工友来到崇川区人社局劳动监察窗口,称在南通某大厦项目施工期间从事水电工作,工资一直未支付。接案后,劳动保障监察员一方面联系项目具体负责人蔡姓老板,要求其积极配合调查;另一方面因涉及建设施工项目,向总包单位送达了法律文书,要求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涉及建筑工地四项制度的要求提供工人用工台账。

经查,因蔡姓老板与总包单位之间存在工程款纠纷,导致部分工资未能及时支付,而总包单位在该项目上也未完全履行四项制度相关的要求。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经监察员普法宣传,总包单位意识到自身在该项目上存在未依法监管、管理人员缺位等问题。最终经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并履行了清偿相关协议。

近期,崇川人社接报多起类似因工地项目管理缺位、四项制度落实不好导致的欠薪事件,很多用工单位付出了额外的经济代价。对此,区人社局再次提醒各建设施工总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充分发挥项目现场劳资专管员职责,做好条例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名制管理制度、总包代发工资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等四项制度的具体落实,积极督促各分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每月切实核准用工信息,同时督促各分包单位及时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