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挑一!南通法院2024年度十大案例出炉 | 南通发布

1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十大案例。

本次发布的十个案例,从全市法院15.6万件案件中精选产生,涉及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破产等类型,涵盖文明养犬、高空抛物、商业秘密保护、交叉执行等社会热点话题,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如“信鸽案”庭审在“宪法宣传周”期间通过多家媒体平台直播,近30万网友在线观看;“不文明遛狗案”“网络主播肆意谩骂吸引流量案”“高空抛菜刀案”被中央电视台报道。

这十个案例,是过去一年南通法院积极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生动实践,有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下一步,南通法院将加大典型案例培育、挖掘和宣传力度,持续彰显司法的理性、良知与温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非真实意思的微信群聊不宜赋予强制力,法律应为社会交往留有必要的空间

——刘某与张某、某赛鸽俱乐部预约合同案

【基本案情】

某赛鸽俱乐部建有微信群,用于会员交流。2023年5月,俱乐部在微信群内发起信鸽比赛报名程序。比赛前,张某在微信群中表示以5万元/羽的价格收购比赛的前三名信鸽。群内成员询问张某“前三名要具备什么条件才收购”,张某回复“要有留种价值的”“只要我看了欢喜的”“本人喜欢枯鸡黄眼睛的信鸽”。有群成员质疑张某的收购诚意,张某又表示“我对我们俱乐部的鸽友是最宽大的,我在南通鸽友群里说前三名,我说的是我认可的情况之下,我特别写得清清爽爽。”后刘某的信鸽在比赛中获得前三名,其要求张某收购,但张某认为该信鸽不符合有留种价值、枯鸡黄眼睛等条件,拒绝收购,刘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应当自由且真实。本案中,张某的意思表示经历了特定的发展变化过程,张某表达收购意愿时多次强调信鸽需满足的条件,但在其他会员质疑以及渐趋激烈的聊天环境下,才作出前三名即予收购的表示,不能以此认定真实意思。综合考量行为场景内容发展过程等因素,该表示不符合自由真实的要求,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南通中院遂判决驳回刘某诉请。

【典型意义】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但应当给社会交往留下余地和空间,否则极易对日常社会生活造成过度干预。法治的意义并非不加区分地强制调整所有行为,而是通过规则之治维护张弛有度、充满活力的社会秩序,允许道德、情感、礼仪等多元社会交往领域存在“法外空间”,保持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必要限度,亦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本案庭审通过多家媒体平台进行全程直播,近30万网友在线观看。

二、牵狗绳过长被绊倒,遛狗者自担三成责任

——王某与赵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王某在小区内部道路上遛狗。犬只从路右边窜至左边绿化带,王某牵狗随之也向路左边横移。赵某骑电动车从王某后方同向穿行驶过时撞绊束犬绳,王某手握环状手柄未及时撒手而被拽倒,头面部着地受伤。民警作出事故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并主张医疗费、住院伙补、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000余元。法院另查明,案涉束犬绳的长度超过2米。

【裁判结果】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牵狗绳偏长、狗离人较远,以致被绊倒,其未能把控约束犬只行进路线,具有过错,应自担30%责任。崇川法院遂判决赵某赔偿王某5375元。判决生效后,双方以4800元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居民在小区内骑行电动车时,应当遵守靠右骑行、超车确保安全间距等通行规则;同时,小区内遛狗的行人也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遛狗牵绳是众人皆知的常识,《南通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犬只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2米。”但现实生活中,有些狗主人无视规则和社会公德,不拴狗绳或束犬绳放得太长的行为,既影响他人的自由和安全,也可能损害自身利益。须知享受宠物带来欢乐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本案作为“标杆小案”被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报道。

三、劳动者频繁如厕遭解雇,诉请经济赔偿金被驳回

——刘某与某电路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刘某原是某电路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2月2日至2月23日期间,刘某频繁、长时间地停留在公司卫生间,日累计时长短则2小时,长则超过6小时。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并通知工会委员会。后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认为其停留卫生间系个人生理需求及工作上日常巡检需要,公司将其辞退缺乏依据,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20余万元,仲裁未予支持。刘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依法自主制定规章制度。本案中,公司制定了考勤、假期管理以及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规章制度并在内部网站公开发布。刘某工作内容包含对公司厂区的检查,但不负责打扫以及维修,其长时间停留卫生间并非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刘某2023年2月2日至2月23日期间累计视为旷工天数达到6天,属于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通州法院遂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刘某在工作期间擅离岗位,长时间停留在卫生间,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法律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赋予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本案明确劳动者的权利界限,合理平衡劳企双方正当权益,从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严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

——陈某、孔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某核酸技术公司是一家研制RNA药物的科技企业,在核酸制药过程中自主研发了高通量筛选QC标准(以下简称“QC标准”),该QC标准在生物筛选中起到实质性的控制作用。陈某原系该核酸技术公司员工,担任高通量筛选平台负责人,与公司订有保密协议。陈某在任职期间,为谋取不当利益,利用该核酸技术公司的设备并使用QC标准,协助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完成某药物研发的高通量筛选,并向该公司披露了QC标准,获利超过30万元。某核酸技术公司发现陈某上述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11月8日,通州湾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孔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裁判结果】

通州湾法院一审认为,案涉QC标准系某核酸技术公司研发取得,且公司对该技术信息采取了制定保密制度、开展员工保密培训等一系列保密措施。该核酸技术公司利用QC标准对外提供高通量筛选等技术实验服务,能够反映该技术信息的商业价值,案涉QC标准在生物筛选部分起到了核心作用。陈某违背某核酸技术公司意愿,与其他公司在相关业务中擅自使用该技术并约定了价款,印证了该技术本身的商业价值。经鉴定,QC标准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陈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孔某明知陈某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仍帮助陈某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3.5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小核酸制药的生物筛选工作。判处孔某罚金20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保护商业秘密既是全链条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环节,也是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举措。一直以来,南通法院始终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依法维权,强化对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本案通过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护航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 

五、虚构快递驿站加盟项目骗取800多人390万元,最高获刑十二年

——杨某某等5人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与吴某等人合谋共同实施加盟快递驿站合同诈骗。为了以假乱真,杨某某等人制作了与某知名快递公司官网相似的网站,注册了与其相似的公司名称,并通过网络渠道招聘了多人分别担任数据员、客服以及业务员。先由数据员通过热门网络平台投放广告,以“某某驿站”等关键词引流获取客户信息;再由业务员利用话术以低门槛、低成本、预期利润稳定吸引客户,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获取客户信任,骗取客户加盟款项;最后客服虚构等待开通“快递系统”等理由拖延时间,利用客户距离远、维权成本高等因素拒不退还客户投资款项。杨某某等人共计骗取包括南通在内的全国各地800多名被害人投资款人民币39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均构成合同诈骗罪。遂判决5人十二年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快递驿站成为物流行业“最后一公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急于加盟的心理,假冒知名快递公司关联企业,骗取被害人加盟款。被害人由于维权成本高,发现被骗后大多只能自认倒霉。本案有力打击了该类合同诈骗犯罪,对犯罪分子予以警示,同时提醒加盟投资者要认真审核加盟企业的资质防止被骗。 

六、网络主播侮辱他人博眼球,法院判处刑罚并禁播

——季某某侮辱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季某某在某网络平台注册“某哈工作室”“某善工作室”账号。为提升网络流量及关注度,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其多次使用启海方言肆意谩骂、恶意诋毁辖区内有一定网络影响力的黄某某、陆某某等多人,以此博取眼球、增加流量,为后期流量变现做准备。经查实,被告人季某某发布侮辱他人的视频共计45个,播放量累计达62万余次,点赞量累计达3714,转发量累计达1565条,评论量累计达1993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季某某为提升网络流量及关注度,在信息网络上通过连线直播、发布视频方式多次对多人进行肆意谩骂、恶意诋毁,公然侮辱他人,甚至引发线下治安问题,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该行为构成侮辱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直播和流量变现盛行的时代,部分主播为了提升关注度,在互联网上利用“暴力和戾气”吸眼球、蹭热点,通过对知名人士或无辜群众进行谩骂、抨击、侮辱、诽谤、造谣等方式,引发大量网民借题发挥,释放个人戾气和负面情绪,导致从失控质疑、无底线人身攻击到网上“约架”、网下斗殴,严重扰乱网络空间与现实生活中的社会秩序。本案判决不仅有力维护被侵权人利益,同时引导社会公众文明使用网络,营造安全、健康、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七、高空抛菜刀被判刑罚,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陈某某高空抛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9日21时许,家住南通苏锡通园区某小区九层楼的陈某某与妻子在饭后休息聊天中因琐事发生争吵,随手将一把菜刀从九楼阳台扔出窗外,菜刀落至楼下电动自行车停车位上,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目睹菜刀从天而降的路人马上报警。在民警至该楼走访调查期间,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判结果】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予惩处。鉴于陈某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财产刑执行保证金,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对其所犯高空抛物罪,判处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高空抛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本案审理中,关于陈某某高空抛刀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构罪标准,法院根据行为人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品情况等,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准确判断精准量刑。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高空抛扔物品,尽管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后果,情节严重的,同样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该案经中央电视台报道,被多家国家级、省市级媒体转发。 

八、1亿美元注册资金到账5天即转走,公司主张招商奖励被驳回

——某公司与某管委会未按约定履行招商奖励案

【基本案情】

某管委会与某公司签订《招商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某公司引荐外商投资企业,当外资到账达到注册资本的25%以上,且实际使用额超过到账额的50%时开始拨付奖金。后该外商投资企业在某管委会所在地成立,注册资金1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69800万元)实际到账五天后,该企业将69800万元转至南京的独资子公司,该子公司先后在江西投资三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上述三公司共购买3个地块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花费土地款69820.5万元。某管委会分别于2020年和2021年依约支付70%的招商奖金。案涉外商投资企业仅在2020年8月缴纳8.7万元印花税,未在当地办理社保登记及参保缴费手续。某公司认为《招商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奖励条件已成就,请求判令某管委会支付剩余30%招商奖金。

【裁判结果】

开发区法院一审认为,某公司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认缴注册资金并未实际到账,也未实际运营,招商合作协议约定的支付剩余奖金的条件未成就,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南通中院二审认为,尽管外资到账额达到注册资本25%以上的形式条件已经成就,但是实际使用资金超过到账额50%的条件未能成就,某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奖金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遂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反映了招商引资中普遍存在的奖励兑现争议问题。在行政相对人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获得行政机关的奖励时,该条件的设置应当体现公益性。为判断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从行政管理目标和公共利益的要求出发,对相对人是否满足条件进行实质审查与准确判断。本案中,尽管外资到账的形式要件已成就,但在资金到账后随即转出不符合实际使用资金的实质要件,有违招商目的,不符合奖励条件。本案对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招商引资奖励条件的审查规则予以明确,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积极履行审核职责,正当行使行政优益权,营造公开、公平、诚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九、三级法院协同执行,高效促成大型液压机交付

——马某与仝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马某与仝某因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仝某返还马某22吨、15吨的两台价值50余万元的液压机。因仝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案件执行过程中,如皋法院经现场查勘,发现两台液压机存放于常州市武进区某村,由案外人刘某实际控制,并用专门构建的钢结构房屋罩裹在内。由于执行标的体积大、吨位重,钢结构房屋拆解、吊装作业耗时较长、现场情况复杂,如皋法院依托协同执行机制,在省法院、南通中院、常州中院、如皋法院、常州武进法院三级五家法院执行局协同执行下,经过4个小时作战,两台液压机成功交付申请执行人马某,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交叉执行工作的有益尝试,系2018年以来全省首例协同执行案件。本案中,针对执行标的跨市异地且为案外人控制,如皋法院通过三级法院协同,汇集多家法院执行力量,有力震慑企图阻挠的案外人,克服异地强制交付大型机器设备的劣势,全力兑现胜诉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坚定决心,以实际行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入选江苏法院交叉执行典型案例。 

十、探索“重整式清算”新模式,推动破产企业“腾笼换凤”

——江苏某船舶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江苏某船舶公司是南通当地大型的金属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公司拥有5000T舾装码头、682.3米的长江岸线、船台等优质资产及25项国家专利,具有较强的船舶、钢结构桥梁制造能力。由于前期盲目投资、经营不善,某船舶公司资金链断裂,陷入破产危机。2023年1月4日,启东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同时协调召开府院联席会议,成立公司破产清算组。2023年10月26日,法院裁定对该公司进行重整,共有6家大型企业提交了重整投资意向书,但因该公司存在潜在债权人等风险,意向企业不敢贸然投资,清算式重整方案未获得通过。2024年4月11日,法院裁定终止该公司重整程序、宣告破产。

【处置结果】

为有效盘活该公司优质生产线,启东法院探索“重整式清算”,改变传统重整保留企业法人资格的做法,融合破产清算和重整两种程序,将意向投资人对该公司资产的利用计划、未来投资方案等纳入破产财产处置变现计划中,打消投资人顾虑,加快债权人兑现权益,该方案得到债权人的高度认可。同时,坚持“边破边立、以破引资”思路,与政府招商部门、企业所在地镇政府搭建招商对接平台,共洽客商、共解难题,最终该公司破产资产被世界500强企业象屿集团以4.4亿元竞得,溢价超70%。后象屿集团依托该公司资产在启东设立子公司,从事金属船舶和船用配套设备制造,促进本地船舶产业链进一步完善,有力推动启东海工船舶业转型升级。

【典型意义】

当前,南通海工装备和高技术船舶产业集群正朝着形态更高级、分工更优化、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进。在传统重整模式下,因无法完全剥离破产企业的债务风险等隐患,投资者在参与重整时望而却步。本案采用“重整式清算”模式,在清算程序中剥离破产企业的债务风险,保留其优质生产线,让企业轻装上阵,最终实现了企业资产的溢价拍卖,既兑现了债权人的权益,又让破产企业“腾笼换凤”。本案为破产清算中实现企业救助和产业升级提供了新思路,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