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社会关注的“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月7日发布“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新规。10日,记者赶到职能部门就此展开专访。
总局新规各方关注——2019年开始我市已实际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月7日发布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新规,出台伊始,很快引发业内高度关注。
那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何以在社会上“一石激起千层浪”?
对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阐明了新规出台的背景,以及实际针对的症结,那就是:为解决社会关注的“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
以“小案重罚”为例,事实上,一些个案已引发社会热议。譬如,司法部去年发布的一例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显示,广东某餐饮店在外卖平台经营的网店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刀拍黄瓜”,构成违法经营。在销售17份“刀拍黄瓜”、获利34元后,辖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该餐饮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事实上,自2019年以来,省、市两级市场监管局已经先后出台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并一直迭代更新,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相应制定了贯彻执行的指导意见。应该说实践应用中在容错纠错和助企纾困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0日下午,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法规科副科长拜洁,指着一大摞工作资料对记者介绍,“为做好该项工作,围绕经济建设大局、着眼优化营商环境,我们在执法环节强调‘过罚相当’‘轻微免罚’”。
记者采访了解到,此次推出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包括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散装熟食销售除外),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等。
而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则包括,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总局的相关要求,我们一直在自觉践行。”拜洁介绍。
崇川市监去年免罚93起、轻罚562起——免罚轻罚金额达5596.9万元
“通过贯彻执行市场监管领域各级免罚轻罚规定,去年,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93起案件不予处罚,对562起案件从轻减轻处罚,涉及金额5596.9万元。”拜洁在整理有关资料后,向现场采访的记者报出了一组数据。
“在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案例中,食品类、广告类违法案件占比最大,此外还涉及不正当竞争、商品价格、产品质量、计量等方面;这中间又存在着各领域互有交叉、同一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等现象,工作面广量大。”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法规科科长唐国军分析。
唐国军随后翻出一大堆卷宗,向记者介绍了几起典型案例。
我市一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案,曾经引发消费者关注。去年,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市民举报,市区一家4S店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经查,涉事人员与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合同中含有“乙方违约,如逾期付款、中途退车、逾期提货(超出约定时间三天或以上)、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提货等,则乙方所付定金自动转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等内容,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行为。
市监人员掌握相关事实后,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资料,并及时修改了格式条款。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同样源于群众举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我市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发布利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和证明的广告一事,展开执法检查。经核实,该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该院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积极将带有广告性质的视频删除,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罚的裁量因素包括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我们坚持‘过罚相当’避免‘小过重罚’。”唐国军表示。
给予市场主体纠错机会——包容审慎执法有力度有温度
“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坚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免罚轻罚有关规定,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充分给予市场主体自我纠错机会,让市场监管执法真正做到有力度更有温度,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为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添能助力。”唐国军告诉记者,去年562起从轻减轻处罚案件,体现出的正是市监执法人员针对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重在教育引导的一番苦心。
崇川区一家便利店涉嫌虚假宣传,被消费者举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展开执法检查。调查表明,当事人通过会销播放PPT、视频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两款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糖尿病、高血压、预防癌症等功效,欺骗、误导消费者,不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是,当事人在案发后能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退货退款,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崇川区市场监管局的“轻微免罚”之举,与市场监管总局为确保两个《清单》依法有序实施提出的“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科学设定处罚清单”5项要求高度吻合,特别是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明确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督促引导积极整改、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和履行召回义务”等措施,这是十分清晰的执法处理前提。
一位经营户经营货架上摆放有南孚牌五号电池12粒、七号电池14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现场鉴定,确认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但考虑到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销售的侵权商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同样对经营户予以从轻处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两个清单出台后,我们将认真学习并宣传贯彻,组织所有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让执法人员更加熟练、精准地掌握总局发出的两个清单,自觉规范适用两个清单。同时,我们将根据总局两个清单精神,结合省、市、区三级免罚清单和崇川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对崇川区区级的免罚清单进行扩容增效,进一步扩大助企纾困的覆盖面。”唐国军最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