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海门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生产建设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以案为例敲响安全生产的警钟。被告人殷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殷某承接了某农村自建房改建工程,并安排沈某等工人进行阳台施工作业。沈某在阳台施工作业时,因吊机操作不当,从假三层作业面坠落至地面,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故专家组分析认定,施工作业人员沈某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从事具有危险性的高处作业,未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旧房改建工程承揽人殷某,未对其组织的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也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交底,对高处作业、起重作业均未制定施工方案、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殷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及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2020年以来,海门法院审理重大责任事故案共34件,其中涉及农村居民住宅改建翻修的6件,占比17.6%;建筑施工、农村住房改造成为此类案件多发领域,从高处坠落、器械倒塌脱落是致死、致伤的多发原因。
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量农村居民通过翻修、新建住宅提高生活质量。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旧房翻修、新房建造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积极排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共筑平安和谐乡村。
作为房屋建设发包人,在选择施工队时要选择合格的承建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以下住宅,房主在农村建设三层以上楼房,需要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建设。翻修、新建低层住宅,虽然没有规定承建方一定要有资质,但在选择施工队时,尽量不要选择那些安全意识不强、技术水平不高、施工设施简陋、缺乏监督管理的小包工头,以免发生事故时因选用过失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施工过程中亦要对施工队的安全保障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整改。
承建方作为工程的主要责任主体,需承担全面的安全义务,若因失职导致事故发生,将面临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甚至刑事责任。为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建方应当雇佣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应当制定施工方案,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配备安全防护设备,保障作业环境安全,构建“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施工环境。
施工人员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规范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检查装备有效性;参与安全培训,熟悉安全交底,以了解施工风险、安全隐患及应急措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施工,避免违规操作引发安全事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环境、设备或操作流程中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负责人反馈,拒绝冒险作业。
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希望通过提升法治水平,增强安全意识,从生产经营、生活作业等各方面保障生命及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