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邹阿婆因无法探视在康复中心已昏迷近两年的大女儿,无奈之下将外孙告上了法庭。记者7日了解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探望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酌定邹阿婆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外孙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无故阻拦。
邹阿婆与丈夫育有四个女儿。两年前,大女儿吴桂芬(化名)因中风陷入深度昏迷,在海安市的某康复中心接受专业护理。自那时起,邹阿婆便再也没能亲眼见到自己的女儿。
昼夜思念煎熬着老人,邹阿婆让小女儿带着自己前往康复中心看望,却被康复中心拒之门外。该中心负责人表示,根据吴桂芬的护理级别,必须得到吴桂芬之子、监护人程建(化名)同意,才能前往看望。
邹阿婆满心困惑,报警求助。民警出警后,程建却以双方存在矛盾为由,坚决拒绝除他之外的任何亲属探望母亲。邹阿婆又向社区调处中心寻求帮助,但调解无果。
两年转瞬即逝,邹阿婆身体每况愈下,担忧自己时日无多,再也见不到大女儿一面。无奈之下,她一纸诉状将程建告到海安法院,请求每月能探视女儿一次。
程建辩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仅明确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而吴桂芬是成年人,所以邹阿婆对其不享有探望权。他强调,吴桂芬目前身体极为虚弱,对护理环境要求严格,任何细菌感染都可能诱发并发症,不适宜被探望。而且,邹阿婆年事已高,他担心老人看到女儿如今的样子会悲伤过度、无法承受。此外,程建还认为,邹阿婆主张探望权是受其另外三个女儿怂恿,而与自己三个姨妈矛盾极大,早已断绝往来。因此,他请求法院驳回邹阿婆的诉请。
邹阿婆则表示,首先,程建主张不适宜探望并无客观证据,自己也承诺会严格遵守康复中心规定并配合医护安排。其次,尽管自己年事已高,但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探望权,每月探望一次既符合自身身体状况,也满足了情感需求,并不存在“危及生命”的情况。最后,程建作为监护人,负有保障被监护人获得亲情慰藉的义务,不能以规定、同病房其他病人权益等为借口拒绝探望。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仅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但从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天然亲情关系,在成年子女重病等情况下,父母对其成年子女的探望权应当得到保障。
吴桂芬罹患重病且处于深度无意识状态,邹阿婆作为母亲,对女儿的牵挂与关心乃人之常情。从维护亲情伦理及公序良俗角度考虑,应当赋予邹阿婆对女儿的探望权。同时,程建提出的一系列理由具有一定合理性,确实需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予以充分考虑。而邹阿婆在充分了解吴桂芬的病情、身体状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后,仍坚持要求探望,并愿意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如让另外三个女儿接送、佩戴电话手表等,以保障自身安全。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海安法院认为,邹阿婆的探望应以不影响吴桂芬的治疗、康复以及保障其自身健康安全为前提,严格遵守康复中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防护措施,避免对吴桂芬造成感染等不利影响。
最终,一审法院酌定邹阿婆可在每月第二周的周日14时至17时探望女儿一次,程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无故阻拦。
程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生命尊严高于程序壁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了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而针对成年子女重病时父母的探望权,现行法律并无具体规定。但是法律原则完全可以填补规则空白,民法典第8条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及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尊重习惯”的规定,为本案提供了裁判依据。
父母与成年子女间的血缘亲情系社会基本伦理的重要基石。在成年子女重病等特殊情况下,父母的探望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是基于亲子关系的自然延伸,与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高度契合。针对家属提出的感染风险,判决明确要求探望须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在实现亲情需求与患者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承办法官特别指出,生命尊严高于程序壁垒。吴桂芬虽丧失意识,但她作为“人”所应有的情感需求仍应得到尊重。邹阿婆作为直系血亲的探望,本质上是对患者人格尊严的维护,也是耄耋老人最为朴素、珍贵的情感需求,应当得到司法保护。这起案件不仅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更传递了浓浓的人文关怀,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冷峻规则之下,对人性的尊重与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