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江边垂钓捕捞水产品卖了9万余元 一“钓鱼佬”被法院判刑 | 南通发布

长江“十年禁渔”是推进“长江大保护”的战略性举措。一名“钓鱼佬”却在长江禁捕水域,通过垂钓的方式捕捞大量渔获物再销售牟利。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如皋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生产性垂钓”典型案例,警醒广大垂钓者,切勿借垂钓之名、行非法捕捞之实。

杨某森明知长江干流水域禁止垂钓,并因违反该规定被农业农村部门行政处罚过2次。但他不思悔改,于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仍然在夜间至长江多处禁捕水域垂钓约60次。其将渔获物销售至饭店等处,用于餐饮经营,杨某森从中非法获利共9万余元。案发后,杨某森与农业农村部门签订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协议,缴纳生态资源赔偿金10万余元。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森违反长江保护法、刑法规定,在长江流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9万余元,超越了普通人为生活休闲和体育锻炼而实施“垂钓”的范畴,对长江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综合考虑以垂钓工具实施的非法捕捞行为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范围相对有限,杨某森具有认罪认罚、缴纳生态资源赔偿金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法院对杨某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生产性垂钓’在形式上看似是休闲娱乐,但具有大量捕捞和非法牟利的本质特征。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就属于‘生产性垂钓’,实际上是通过对渔业资源的掠夺性利用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如皋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吴亚红说,“生产性垂钓”虽冠以“垂钓”之名,但违反长江保护法、刑法等相关规定,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如皋法院呼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疏堵结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垂钓管理,坚决遏制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非法捕捞生产等行为,确保垂钓回归“休闲娱乐”的原有定位;垂钓协会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加强垂钓人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引导垂钓爱好者文明垂钓、有序垂钓,同时对垂钓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垂钓行为积极举报,当好文明垂钓的“协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