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姐姐借的钱,妻子要一起还吗?法院:债务超出 “日常性”“合理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南通发布

姐姐借钱给弟弟,不知情的弟媳要共同承担债务吗?记者16日了解到,南通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石强与赵梅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购买了位于南通市某小区的房产及车位,并办理了商业贷款,相应贷款通过石强名下账户进行偿还。

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11月19日,石强的姐姐石倩每月向石强账户进行转账,转账金额基本为石强每月需还贷的金额。2020年11月,石强向石倩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后因弟弟未按约还款,石倩告到法院,她主张,案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石强与赵梅共同偿还借款。

经查,2019年至2022年,赵梅与石强因离婚、财产分割等纠纷,曾发生多次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借款明显不存在共同生产经营所需的情形,因此,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么看是否“共债共签”,要么看是否存在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案中,石强向石倩借款,其出具的欠条上并无赵梅签字,石倩从未告知过赵梅借款的事宜,石强虽主张曾告知过赵梅借款事宜但未能提交证据佐证,故无法认定赵梅具有向原告石倩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借款发生在两被告产生矛盾至离婚判决期间,石倩作为亲属对此明知,却未向赵梅核实借款事宜,有悖常理。再者,石强借款金额与房贷月供完全一致,且其经济状况未因借款发生明显变化,这表明借款并非用于实际生活支出,而是试图通过负债扩大夫妻共同债务范围。最后,石强在前期诉讼中称除房贷外无其他共同债务,本次庭审却主张借款用于共同支出,前后矛盾的陈述进一步降低了其主张的说服力。

综上,法院认为,无论是借款交付时,还是事后作出还款承诺时,赵梅均对借款事宜并不知晓,亦未对借款进行追认,且石强对石倩交付的借款使用具有完全选择权,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案涉借款系用于归还家庭日常生活必需所负的债务。故案涉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赵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改变了原婚姻法时间论的弊端,使得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了比较清晰的概念和准则,概括来说,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规定主要是三种情形:基于夫妻共债共签形成的共同债务、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需而形成的共同债务、基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共同债务。

法院提醒:婚姻中的双方都要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共同债务边界,避免因一方擅自举债引发纠纷。婚姻存续期间,大额借款、投资等重大财务决策应双方协商,保留书面证据。如果其中一方如果对债务不知情,应拒绝追认,并留存未参与借款、未享受利益的证据;遭遇诉讼时,积极举证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维护自身权益。作为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务必核实借款人婚姻状况,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款协议。若仅一方签字,需留存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如转账记录、消费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