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南通的民间借贷和典押 | 南通发布

清末至民国年间,南通城乡较为普遍的民间借贷方式有:定期还本付息(月息在1~2%之间,折算成年息,即为12~24%);印子钱(一种高利贷,每还一次盖一次印章,也称“折子钱”);驴打滚(一种复利计算的高利贷);打会(也称“标会”或“拉会”),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由会首邀请数人或10多人为会友,议定金额(也有用实物)、会规、利率,排好“收会”的次序;高利贷性质的“标会”,由会首收头会,以后各会由“出标”(即利息高)决定收会,“标子”愈大所得也愈少;“火把债”,月息10分(即月息10%),甚至30~50分(即月息30~50%),限期10天、15天、20天、1个月即还,利率特别高,逼债凶狠,盛行于赌博场所;放青苗钱、放忙工钱、放纱钱,高利贷者乘贫苦农民急需用钱,预购农民的青苗、劳力或土布,乘危高利盘剥。

过去,对贫苦的债务人来说,农历腊月是最难过的日子,放高利贷的人逼得欠债的人喘不过气来。有些债务人借钱的时候也不考虑偿还能力,钞票借到手,如同饮鸩止渴。到了腊月,东躲西藏。债主因本不见,利无踪,平时紧追,一到临近春节则到欠债户家中坐索逼债。欠债的人有的东捞西借偿还一部分;有的被迫把利钱算进本金重立借据,利上滚利;有的向债主说好话,赔笑脸,仍难得到债主的谅解,只得避而不见,以致投河上吊,走上绝路。旧时,通如地区有几句顺口溜:“头一个腊八(腊月八日)犹自可,第二个腊八(腊月十八日)如烧火,第三个腊八(腊月二十八日)没处躲。”就是贫苦债务人窘况的真实写照。

南通典当借贷出现较早。清咸丰五年(1885年)至同治十三年(1874年),通州典当40余家,遍及城区及各个集镇。典业按其资本规模分为典当、押店、质店、代当、小押当五种。居民用衣服、器皿或农具、农产品作为抵押,向典当(包括押店、质店、代当、小押当)贷取现金,约定期限,如期满不赎,即为“满当”(也有的到期不赎,可加利延赎),当物由典当自行处理。清末至民国22年(1933年),当本利率,一般均为月息2分(即月息2%)。民国23年(1934年),经典业公会呈请省建设厅批准,统一改为月息2分2厘半,一直延续到南通沦陷前均未变动。民国36年(1947年)月息较抗战前高达11倍,民国37年(1948年)9月,月息提高到4角5分,当期1个月,利率竟高达50%。清末,通州各典当当期以27个月为满。宣统元年(1909年)当期以18个月为满,至民国35年(1946年)改为两个半月为满。民国37年(1948年)7月,南通县政府议决,当期维持2个月为满;同年11月,又改为1个月。当物人交当物品,典当开给“当票”,不记当户姓名,只记当票号数、当本金额、入当日期、当期利息等。典当利息计算方法,当物在1个月内取赎者,无论日期长短,以1个月计息,足月后5日内不计息,6日后即作1月计息,称为“月不过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