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税是以某几种牲畜的屠宰行为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屠宰税在我国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民国时期,屠宰税属地方税种,1928年11月,国民政府规定实施国、地收支暂行标准,明确地方税收入为:田赋、契税、牙税、典税、屠宰税、房捐、车船捐等,自此,确立了地方税源。在通如地区,屠宰税是仅次于田赋税的第二大地方税种。
民国元年(1912年)1月,南通县开征的屠宰税,以宰杀猪、羊两种为限,猪每头课税银0.40元,羊每头课税银0.30元。民国4年(1915年),南通县调整课税范围和税额,规定以屠宰猪、牛、羊3种牲畜为限,税额分别核定为猪每头征银0.30元,牛每头1元,羊每头0.20元,并附征地方公益捐。民国5年(1916年),南通县屠宰税以宰杀猪、羊两种为限,猪每头课税银0.40元,羊每头课税银0.30元,宰牛停征屠宰税。民国元年(1912年)至民国13年(1924年),南通县征解屠宰税计银53208元。民国14年(1925年)起,江苏省将屠宰税收入划充省教育经费,由江苏省教育厅教育经费管理处直接派员征收。民国22年(1933年),南通县屠宰税比额定银计19246元。民国26年(1937年)7月起,屠宰税又划归县级财政直接征收。日军入侵南通后,一度停征屠宰税。民国28年(1939年)5月,又恢复征收,并修订屠宰税额,猪每头课法币0.40元,羊每头课法币0.30元,牛每头课法币2元,列为江苏省正税,地方随正税附征教育费和建设费,分别为每头0.175~1.165元不等。同年5~10月,实征屠宰税计2045.18元,县教育费和建设费1192.01元。民国30年(1941年)7月起,照原税额加倍计收,同年,征收屠宰税计3.58万元。此后单位税额又屡次提高。民国35年(1946年),南通县税捐稽征处按规定将屠宰税一律改为从价征收5%,不再附征地方税捐,同年,实征屠宰税计11578.28万元。民国36年(1947年),实征屠宰税95751万元。民国37年(1948年)3月,南通县扩大屠宰税的征收范围,屠宰牲畜对象由猪、羊、牛3种牲畜扩大至猪、羊、牛、骡(含驴)和马5种牲畜,税率由5%提高到10%,并按时价核定每头应纳税额。同年,实征屠宰税计452109.6万元和金圆券16.7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