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历史上的房权税 | 南通发布

房权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权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欧洲中世纪时,房权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等,这类房权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中国古籍《周礼》上所称“廛布”即为最初的房权税。至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均属房产税性质。

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两江总督刘坤一奏办房捐,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名房铺捐。按每月房租价10分抽收1分5厘(即捐率为15%),主客各半,由承租人认缴。住家不设铺面及租价在3000文以下者免捐。此捐由通州筹款分局(相当于现在的财政局)征收。

民国四年(1915年),南通县将房铺捐改称房税,铺房照赁价征10%,住房征5%。民国十六年(1927年),南通县按规定对城镇所在地房屋一律征收房租2个月,缴足后不再续征,以济饷需。租价在5元以下者免征。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征收区域以设置警察机构有百户以上居民的城镇为限。捐率调整为:租赁铺按租金征15%,自有铺房按房产值征1.5%;租赁住户按租金征8%,自有住房按房产值征0.8%。后各地以捐率过重,罚则过苛,百姓纷起反对,南通县按规定调低捐率,即铺房按房产值征10%,住房征5%,自业房屋比照或估价计征。日军侵占南通期间,征收房捐基本沿用国民政府规定。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以后,南通县按规定在县政府所在地及其商务繁盛市镇,且住民聚居在500户以上之房屋征收房捐。捐率为:营业用房,出租的征收其全年应得租金的10%,自用的征收其房屋现值的1%;住家用房,出租的征收其全年应得租金的5%,自用的征收其房屋现值的0.55%。政府机关、公私学校、慈善团体所有自用房屋及居民自用房屋每人不超过一间者、毁损不堪居住房屋,庙宇教堂自用房屋无收益者,均免征房捐。同年,南通县实征房捐计法币59190.61万元。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上半年,南通县调整捐率,即营业用房出租的捐率为20%,自用的为房屋现值的2%;住家用房出租的捐率为10%,自用的为房屋现值的0.6%。同年,南通县实征房捐计法币527717.53万元和金圆券94299元。

1950年一季度,南通市开征房捐。捐率分别为:营业用房出租者,按年租金征收14%;自用者,比照邻近同等房屋年租金征收11%。住家用房出租者,按年租金征收7%;自用者,比照邻近同等房屋年租金征收4%。出租房屋,如系大押租小房租或烂租者,亦比照邻近同等出租房屋年租金,依规定的捐率计征。对军、烈属按应纳捐额减半征收,工属减征三分之一。对政府、公学房产,慈善团体、公私立学校、文化机关、庵、观、寺、院等自用房屋而无收益行为者,住家用之草房、破坏不堪之房屋、无人居住或使用之空房时间在半个月以上者,均免征房捐。对新建房屋免征房捐1年。在解放战争期间,因遭受战争损毁重建之房屋,免征房捐2年。1951年8月,政务院新颁《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8月17日,经国家财政部核定,南通市为开征城市房地产税的160座城市之一。南通市房权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的,依标准房地产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1.5%。征收区域为南通市的城区及唐闸、天生港地区。对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房地,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学校自有自用房地,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房地,清真寺、喇嘛庙及经政府批准免税的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房地,均免征城市房地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