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司机意图强奸女乘客被判刑十个月

滴滴司机意图强奸女乘客被判刑十个月

本报讯 (记者袁晓婕 通讯员徐振宇)近日,记者从崇川法院获悉,南通有一滴滴司机因强奸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7年12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毛某乘坐被告人滴滴司机沙某驾驶的汽车至市区一家商务酒店。因毛某未带身份证,沙某帮助毛某开房。沙某认为,毛某肯让其开房是“暗示”,遂跟毛某上楼进入房间。在沙某对毛某动手动脚时,毛某强烈反抗,并咬伤了沙某手背,沙某逃离现场。当天,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沙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他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沙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法院认为,沙某利用自己滴滴司机的身份对乘客实施强奸犯罪,不宜适用减刑。据此,判决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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