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绥远省田赋 收入抵不上如皋县

海陵旧话

民国时绥远省田赋

收入抵不上如皋县

□程太和

绥远省为中华民国时塞北四省(热河省、察哈尔省、绥远省、宁夏省)之一,简称“绥”,省会归绥(今呼和浩特市),在今内蒙古自治区中部。绥远在清朝为归绥道,属山西省管辖,民国三年(1914)袁世凯北洋政府将之分出山西,与兴和道建立绥远特别区。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将绥远特别区改称绥远省,省会归绥(今呼和浩特市),抗日战争时期省会为陕坝(今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新中国成立后,于1954年并入内蒙古自治区。

如皋县是江苏省辖县。民国时,如皋县除今如皋市境域,还包括今如东县大部分及海安市的一部分(今海安市城东镇界墩村以东,高新区界河桥以南民国时属如皋县管辖。民国时海安属泰县管辖。这里的“界”即为分界之意,即“如界”“泰界”之分界线)。上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如皋县分为18个区:第一区城区、第二区东陈、第三区丁堰、第四区白蒲、第五区双甸、第六区岔河、第七区马塘、第八区丰利、第九区掘港、第十区苴镇、第十一区磨头、第十二区车马湖、第十三区石庄、第十四区镇涛、第十五江安、第十六区卢港、第十七区立发、第十八区李堡。民国二十三年(1934)三月,根据国民政府《县组织法》规定,一个县的行政区划最多不得超过15个区,最少不得低于5个区。故如皋县将原有的二、三两区合并为一个区,八、十两区合并为一个区,十二、十四两区合并为一个区,合并后为15个区。即第一区城区、第二区丁堰、第三区白蒲、第四区双甸、第五区岔河、第六区马塘、第七区丰利、第八区掘港、第九区磨头、第十区车马湖、第十一区石庄、第十二区江安、第十三区卢港、第十四区立发、第十五李堡。如皋县原有乡镇548个,民国二十三年(1934)改划分为241个乡、41个镇。

根据《民国二十四年度(1935)如皋县政府政绩报告》所载:县政府民国二十四年度[自民国二十三年(1934)七月至二十四年(1935)六月],财政预算全年收入1410727元,项目有田赋县税、契税县税、屠宰税、杂税、地方财政收入、地方事业收入、补助款收入、其他收入、地方行政收入、捐款收入。其中,田赋县税收入1206465.11元,占地方预算收入的85.52%。契税县税收入56288.01元,占地方预算收入的3.99%。此两项收入占地方预算收入的比例接近90%,其他项目只占百分之几或百分之零点几。而同期绥远省的田赋收入也只有100万元上下。曾任国民政府实业部长的徐永昌抗战前任绥远省政府主席,徐曾大叹苦经,一个绥远省的田赋收入竟抵不上江苏的一个县,财政收支怎能平衡?民国二十三年(1934)如皋县政府曾发行“印证印据”(相当于“地方债券”)50余万元弥补田赋之不足,章骏接任县长后,反复斟酌,多次研究,认为:“若以此变相之纸币,任其流行,则将来整个县之财政,势必无可治理,后患无穷。”于是拟定如皋县政府收回“印证印据”之办法,收回办法七项。主要是积极理顺财源、裁减机关冗员、压缩行政开支,以不苛民为原则。截至民国二十四年(1935)六月底,“印证印据”基本收回,未收回者仅1000余元。民国二十三年(1934)七月一日如皋县政府成立如皋县金库,各项专款皆分别存储,以免混乱及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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