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磋商成功

挖出废渣270.48吨,预缴保证金400万元

通州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磋商成功

本报讯 (通讯员崔祝进 记者赵勇进)“我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坚决配合各级政府做好后续工作……”在28日召开的通州区首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上,通州区某公司当事人邢某就生态损害赔偿事宜进行了回应和表态。会上,当事方与通州区环保局等部门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在预先缴纳生态损害赔偿保证金400万元的协议上签了字。这是通州区成功磋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据了解,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公司污染环境一案中发现,该公司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未及时消除,周围环境仍遭受损害。2014年至2016年间,该公司在未经环评审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铝箔酸、铝灰、固体氯化铝粉剂、水等混合反应方式,擅自从事水状聚合氯化铝净水剂生产。为减少处理成本,在明知可能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将净水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未经任何处理、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非法倾倒在该公司厂区西侧平房北侧河边,数量约为95.71吨,另在原厂区场地挖出废渣约270.48吨,对周边环境生态系统造成损害。

“这是通州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下一步区环保局将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用好用足环保法律法规及配套办法,在加强环境监管和生态文明教育的同时,主动出击,铁腕护法,以严打的声势震慑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通州区环保局局长陶洋表示。

南通市环保局,如皋市检察院,通州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环保局,南通高新区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磋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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