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病历”须提高违法成本
□付彪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途径和程序,并对篡改伪造病历、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尸检报告等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其中明确,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9月1日《新京报》)
此前,医疗纠纷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其公正性屡遭质疑;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途径不畅通,“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等现象时有发生。但也必须承认的是,现实中有太多的医疗纠纷是因为医生涉嫌篡改、伪造患者病历而起,并导致医患矛盾不断升级。为了逃避可能的追责,尤其是涉事医生治疗行为有过失的情况下,涉事医生更有动力篡改、伪造病历。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进行赔偿。但是,与不少国家相比,我国对篡改、伪造病历者的处罚太轻,几乎没有医生单纯因此而受到刑事惩罚,往往是连带其他刑事案件时,才会因伪造证据罪被判刑。尽管2002年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但并未明确行政处分的具体内容。
此次《条例》对篡改、伪造病历等设定了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提高了篡改、伪造病历的违法成本。
病历是反映医疗过程的客观记录,也是处理医患纠纷的重要依据。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病历,对于维护医患双方权益都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出现医疗纠纷时,病历更是最有力的“物证”。凡蓄意篡改、伪造病历就等于是“破坏现场、毁灭证据”,是企图把水搅浑以达到歪曲和掩盖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医生篡改伪造病历”,无疑是自作聪明。
应该说,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下,误诊是在所难免的,也是可以容忍的,但为了掩盖医疗行为的失误而篡改伪造病历,是绝不能容忍的。小小病历,浓缩着生命和法律的尊严;篡改病历,就是在践踏生命和法律。提高篡改伪造病历的违法成本,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这一顽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