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农民歪打正着自学成才——
我为他人“写诉求”
□陈明华
买到一套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及国家赔偿卷》,看到第843条观点时,不禁莞尔。该条观点关键词是“内部信息的界定”,引用的案例为张宏军诉如皋市物价局案。2014年9月12日,该案曾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发布。想不到三年后,该案的相关观点又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作为权威的全国政府信息公开案实务指导和参考。其基本精神是:涉诉政府信息是被告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是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量化处罚的依据,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而不属于不予公开的内部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准确、完整、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能随意地选择性公开。我之所以会心一笑,是因为这一观点最早来源于本人——张宏军的诉状包含其诉讼理由,是由我代写的。
说起为人代写民事诉状、行政诉状、复议申请等诉求,可以说是歪打正着。1996年至1998年,我所在村民小组先后有5宗土地、一栋房产被有关方面无偿剥夺。经不住全组农民三番五次提议,从2006年起,我作为全组农民的代表,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虽是门外汉,但由于有新闻报道的写作基础,加上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几场官司一打,从事实依据到法律适用,从争议焦点归纳到逻辑推理质证,很快就进入角色。随着一个个案子的胜诉,也就渐渐有了一点名气,以至于找我代写诉状的人更多,而我为他人代笔也是乐此不倦。
除了前述政府信息公开案,还有一件解除收养关系案,让我颇有成就感。该案曾被某市民政部门称作具有创设性的案子。基本情况是:徐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收养了一名养子。夫妻离婚后,养子靠徐女士生活。徐女士省吃俭用,供其上完大学、找到工作,并为其买了房子、车子。不料养子痴迷赌博不能自拔,由此母子关系恶化,并由养子提出、徐女士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应母子要求,我陪他们三次走访民政局,两次咨询法院,诉求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都未能如愿。民政部门、法院的解释是,在养父在世的情况下,解除母子收养关系,《收养法》无此规定,我国亦无此先列。我的牛脾气上来了,在征得母子同意后,我为他们代写申请报告,详述了一个观点: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实践,不可能包罗万象。当从现有的法律中找不到解决具体问题的明确规定时,应当根据法律的本意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现行《收养法》关于解除收养关系必须由生、养父母同时到场的规定,是针对养子尚未成年状况下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养子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养子大学毕业,年已25岁,完全能够自我决定自己的行为。在母子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下,机械地套用现行规定,不仅损害了养子的合法权益,也给养母造成了深深的伤害。民政部门收受申请后,逾期未有答复。我又为母子代写了行政复议申请报告,复议机关立案受理。后来得知,复议过程中,民政部门逐级向上请示,我的观点受到高层肯定。民政部门遂适时办理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当事人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在代写诉求中,我发现有的问题涉及顶层设计。本着位卑未敢忘忧国的精神,我一边为当事人代写诉求,一边向中央及有关机关反映问题,建言献策。其中有两个案子,被最高人民法院称为在全国都有典型意义。有一个案子推动国土部等三部出台了相关文件。
党的十九大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我虽是一个农民,年奔古稀,但同样有责任通过为他人代写诉求,来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成。到2035年时,我可能已不在人世,学着宋朝陆游的《示儿》,最近我也给儿子写下一首诗:原知老死万事休,但悲不能写诉求。法治社会建成时,家祭为我多斟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