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增强企业质量竞争力,市政府决定对《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通政规〔2012〕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南通市市长质量奖是南通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并设立市长质量奖提名奖,鼓励追求卓越的组织。”

二、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原则上应包含1家中小企业。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

三、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协调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

(三)组织开展陈述答辩活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的候选名单等。”

四、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修)订评审规则、评审专家和监督员工作守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

(二)组织开展评审活动,并监督评审过程;

(三)引导组织建立卓越绩效模式,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经验和做法,监督获奖组织的质量行为;

(四)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改为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二)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实践经验,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接受过《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教育,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沟通能力;

(三)身体良好,一般不超过65周岁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为中国质量奖或省级政府质量奖评委,或为市长质量奖以上获奖组织负责人;”

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评审分占20%,现场评审分占70%,陈述答辩分占10%。”

七、将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五款改为第十条第三款、第五款,修改为:“(三)荣获下列荣誉奖项之一的:

1.近5年3次获得“南通市质量标兵企业”称号;

2.近3年获得全国行业质量奖或相当等次奖项;

3.近5年获得县级政府质量奖;

4.近3年内2次获得鲁班奖或国优工程奖;

5.近5年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五)近3年,具有良好的质量、安全、资信、合同、能源计量等社会信用信誉,“三废治理”达标,工业企业获得蓝色及以上环保信用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

八、将第十三条第三款改为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三)近3年建筑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超过2起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其他组织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调查并追究责任的;近3年发生按行业规定有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卫生、环境及其他责任事故,存在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收等违法纪录的;”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材料评审专家组和若干现场评审专家组,分别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各评审组应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十一、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专家组提交的材料评审报告,按照拟获奖组织不超过1∶3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现场评审专家组采取查验实证、交流座谈、考试发布等形式,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现场评审专家组提交的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向领导小组提交进入陈述答辩的单位组织,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后组织开展陈述答辩活动,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报单位的陈述答辩情况进行打分。”

十三、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提出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的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获奖名单,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予以通报表扬,颁发奖牌、证书和50万元奖金,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内部质量改进、社会公益活动和对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予以通报表扬,颁发奖牌和证书。”

十四、删除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