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非法私募的风险

警惕非法私募的风险

市民甲:金处长,近期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的消息频频出现。您给讲讲啥是私募基金啊?

金安:所谓私募基金,就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大家曾经耳熟能详的私募一哥徐翔(后被判操纵证券市场罪入狱)控制的泽熙投资,就是典型的私募基金。

市民乙:我们买的余额宝也是私募基金吧?

金安:通俗点说,余额宝和微信理财就是一种公募基金形式,公募基金是与私募基金对应的,就是公开方式募集的基金。购买余额宝,就是购买了由天弘基金提供的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市民丙:那私募基金就是非法集资了?

金安:从私募的定义即可以看出,合法的私募本质与非法集资(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有天然的区别,私募不能以公开方式集资,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其募资的对象都是特定的,要求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比如最低投资门槛为1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等。

市民丁:既然私募基金是合法的,为啥还出了那么多非法集资案件?

金安:合法的私募固然不是非法集资,但是要警惕有的人打着私募理财基金的幌子行集资诈骗之事。

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的集中情况:

一是违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比如,私募基金委托第三方(银行、信托公司等)代为销售其私募基金理财产品,而银行的客户其实就是不特定的公众,那这个行为本质上是利用第三方的客户资源向社会公开宣传,进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二是承诺固定回报收益,采用线下门店对不特定公众宣传。满足非法性(无吸储合法资格)、公开性、对象不特定性(社会性),利诱性(保本付息)四个条件,即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如果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非法占有公众存款,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2016年爆出的中晋系集资诈骗案就是典型性的披着私募的外衣,却行着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

三是穿透式核查人数,是否协会备案不影响吸存性质。有不少人认为,只要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就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是,登记备案本身只是作形式审查,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并非影响非法吸存行为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决定非法吸存性质的,依然是行为人是否以公开手段向不特定对象集资,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均对股东人数有50人上限要求。而在比较多的案件中,很多私募基金规避合伙制基金的人数限制,成立多家合伙企业吸收资金,从表面上看各个合伙企业的人数没有突破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人50人的人数限制,但总的人数已远远超过人数上限。规避人数限制的,往往就是为了向不特定对象集资,导致集资行为不具有针对性。

市民:我们个人投资私募基金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金安:投资前,我建议大家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私募基金公司是否登记,该私募产品是否备案。同时,您必须是刚才讲过的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并且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如果您投个5万元就买到了私募产品,那一定是遇到骗子了;

如果您接到一个陌生推销电话或者短信,或者看到宣传单,然后买的私募产品,那一定是骗子;

如果有人拉你免费旅游,然后在度假酒店开投资报告会,从此搭上私募的“幸福便车”,那也一定是遇到骗子了。 南通市处非办